根据《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(试行)》(湘教发〔2008〕79号)和《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》(湘教发〔2009〕13号)精神,从2010年起,全省普通高中毕业(结业、肄业)证书的发放管理办法按照“统一标准、四级管理、证书基本信息与电子注册信息相结合”的原则实行。详情请参考:《湖南省普通高中毕业(结业、肄业)证书发放管理办法(试行)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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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普通高中学校修业满三年(经学校批准,跳级学生除外),且同时达到下列四项标准的,准予毕业,发给湖南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:
1、综合素质评价合格;
2、修满144个学分(其中必修学分116个,选修学分28个);
3、学业水平考试(含补考)成绩各科及格( 60分以上)
4、考查科目成绩各科及格( 60分以上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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